财税代理专家
Shenzhen hongxin

宏鑫达—小微企业财税服务管家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财税资讯
快速申请办理
  • 称呼:*
  • 电话:*
  • 内容*
确认提交
确认提交后,我们将会尽快安排工作人员和您联系!
认缴公司注册资本下的股权转让法律解析!
来源: | 作者:hxddli | 发布时间: 2019-08-07 | 13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从税总的67号公告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则执行实际支付原则和避免重复征税原则。股权转让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转移,未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如果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价格不包括未缴足的出资额,转让收入必然低,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也不应扣除;如果后续的出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需要在转让前缴足认缴资本,转让价格包括了其全部的出资额,允许扣除的股权原值也应包括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由于认缴注册资本股权的转让标的就是一种无形权益,那如何才保证第三方债权人的权益呢,目前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到期之前,转让其注册的资本,是可以不用事先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新股东承担出资义务,没有告知义务的,新股东先承担出资义务,然后再去向老股东追究违约责任。另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热点资讯
常见问题
联系方式
深圳市宏鑫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电话:400-669-3696

           18902438481


微信:hxddli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272号阳南大厦6楼610室(新安税务所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