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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公司注册资本下的股权转让法律解析!
来源: | 作者:hxddli | 发布时间: 2019-08-07 | 13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的修改决定规定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新《公司法》,在认缴制下的股东可以无限延长支付认缴资本的出资,也可以对注册资本无上限地注册。由此可见,所谓的“实力”公司也能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笔者就曾亲眼见到一家电子商务公司把注册资本认缴为30个亿的,该公司股东真实想法是扯虎皮拉大旗利用认缴的巨额注册资本空壳大公司玩资本运作。其实从国家层面来讲确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要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制定出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别有用心的认缴制公司股东,保护与恶意认缴注册资本的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言归正传,下面就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的股权转让进行法律解析。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的股权是否能够转让呢?答案当然是可以,因为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即使未实际缴纳出资,但按照公司章程仍享有股权,而不再是传统观点认为的“股东依出资取得股权”。股权是权利集合体,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也包括表决权、选择管理者权等共益权。而股权的核心在于股东资格,因为股东自益权、共益权都以具有股东身份和地位为前提。


  既然我们知道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的股权能转让,那它该如何转让呢?转让又是否需要交纳税费呢?


  其实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的股权转让与实缴公司注册资本的股权转让程序无异,同样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大致分为如下6个步骤:


  1、协商,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等达成基本内容达成初步意向;


  2、以书面方式征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对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包括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应的变更记载;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关于认缴制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暂时没有文件规定了。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之前,这些转让的股权总要申报缴税,只能参照其他的文件或者从其他文件中提炼精髓并结合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进行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从税总的67号公告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则执行实际支付原则和避免重复征税原则。股权转让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转移,未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如果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价格不包括未缴足的出资额,转让收入必然低,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也不应扣除;如果后续的出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需要在转让前缴足认缴资本,转让价格包括了其全部的出资额,允许扣除的股权原值也应包括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由于认缴注册资本股权的转让标的就是一种无形权益,那如何才保证第三方债权人的权益呢,目前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到期之前,转让其注册的资本,是可以不用事先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新股东承担出资义务,没有告知义务的,新股东先承担出资义务,然后再去向老股东追究违约责任。另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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