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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 :浅谈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与针对修改
来源: | 作者:hxddli | 发布时间: 2019-08-19 | 1244 次浏览 | 分享到: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本阶段的修改是在审查员已经做出审查以后做出的,除了需要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外,对于权力要求的修改还不能够超过审查员审查的文本中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这点是与主动修改最大的区别。以下几种修改是下发通知书以后不被接收的情况(但是在主动修改阶段是可以被接受的):


  ①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②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③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④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⑤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在日常的实务操作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要进行修改的情况很少,除非在递交后发现了明显的撰写错误,不然两个月的信息差很少会影响到申请人的判断。


  而发明专利申请,大部分的申请人为了加快审查,缩减授权周期,通常会在递交申请的同时要求提前公开并递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就已经放弃了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主动修改的时机;公开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主动修改也就只有3个月的期限了,这个时间段不管是市场信息还是专利信息的变化都较少,因此申请人都很少做出主动修改。


  基于上述情况,不管是申请人还是代理师都很少利用到主动修改这项手段。主动修改一方面可以增加专利申请的授权率,另一方面可以调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申请人争取更多的权益,比起被动式的针对修改,自主性更强、可操作性更强,是高价值专利培育过程中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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