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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私自将代理机构撰写的专利文书申请专利?侵权吗?
来源: | 作者:hxddli | 发布时间: 2019-08-31 | 1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托人私自将代理机构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涉嫌侵害代理机构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断涉诉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需考虑“接触+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本案中原告宏鑫达代理通过给委托人(被告惠尔海洋公司)发送邮件的方式将其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对委托人公开,委托人已经具有获知原告宏鑫达代理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推定为接触。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系一种把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仅将个别部分略作变动,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委托人将代理机构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文件的文字表述形式及文章结构安排均与宏鑫达代理职工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高度一致,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因此,综合“接触+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考虑,委托人擅自将代理机构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侵害了代理机构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被告未经代理机构许可发表其作品并且剽窃了代理机构的作品,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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