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十二)清算人备案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清算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合伙人在自愿基础上形成清算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符合合伙企业法要求的任命(指定、委托)清算人的决定文件;合伙人未在自愿基础上形成清算人的,提交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文件);
4. 清算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由合伙企业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十三)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四)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5.市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的更名证明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六)迁入本市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5. 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