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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以注册商标或专利使用权出资?
来源: | 作者:hxddli | 发布时间: 2019-08-09 | 15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中,注册商标再许可时有发生,商标局的注册商标许可备案表格中甚至列有“是否再许可”一栏。也就是说,只要知识产权人自己愿意,约定期限内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益,可以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符合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财产的规定。


  当然,从知识产权实务以及商业实务来看,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一般是基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的信赖关系,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也常见专设特别条款限制被许可人再许可。另一方面,将“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使用权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益、许可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益,作为公司的出资财产的,当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而进行破产清算时,若前述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益仍在约定期限内,则该许可使用权益(剩余许可时限内)会被列入该公司破产财产,从而导致在剩余许可时限内该知识产权人对被许可使用人的选择权、控制权受限。甚至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人不愿意的第三方,在前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相关专利、商标、作品等知识产权在前述剩余许可时限内的使用权。


  而且,将“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使用权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益、许可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益,作为向公司的出资财产交付后,实质上相当于赋予该公司再许可权。在此情形下,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人,如何控制该公司再许可,以及该公司出现破产清算时如何防范被恶意第三方取得该知识产权剩余许可时限内的使用权,是个重要问题,也是重大风险点。


  总之,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益作为公司的出资财产,取决于权利人意愿。但如何规范相关出资行为、出资后的财产处置行为,有待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有待司法实务以案例来厘清相关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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