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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的“奖杯”
来源: | 作者:hxddli | 发布时间: 2019-08-21 | 516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光州游泳世锦赛的结束,我国水上运动的健儿们一次次为祖国升起国旗,奏响国歌,千里之外身在祖国的我们倍感骄傲。作为一名商标审查员不禁有些“职业病”地想到商标审查时遇到的各种“奖杯”。那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奖杯”的注册。


  2018年底某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5493069号“小茶奖”,审查员审查时全类均无在先情况,网上也搜索不到该奖项的任何信息,难道就要这样给申请人“颁奖”了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细心的审查员第一时间就发现这个奖项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予以驳回。诸如此类,还有第18815370号“托尼奖TONYAWARDS”,第20237511号“金飞奖”等,这些申请人自己创造的奖项,同样会使消费者误认,最终都被驳回。


  而一些我们熟知的奖项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呢?让我们一起来一探究竟。一直被我国球迷期待的世界杯,虽然我们球队始终没能出线,但着急的球迷们想把“大力神杯”占为己有,某家居用品厂申请的第32775078号“大力神杯”,从图形到文字,惟妙惟肖。结果同样适用误认条款予以驳回。同样还有“雷米特杯”,“诺贝尔奖”等,这些耳熟能祥的奖杯、奖项,也均被申请注册过,当然结果显而易见,所有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的都被驳回。


  在实际审查中,含“XX奖”、“XX杯”文字的商标,往往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产生误认,一般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希望商家们在申请商标时对含此类文字的商标慎重提交,只有脚踏实地地做好产品,打造自己有影响力的品牌,才能赢得最有价值的“奖杯”——消费者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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