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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你侵权了吗?------知识产权篇!
来源: | 作者:hxddli | 发布时间: 2019-08-23 | 1701 次浏览 | 分享到:

  知识产权法的最重要的点在于知识产权侵权,而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前提在于,被侵权的人他有这样的权利,而且,在学习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权利的时候,要学习权利的内容,权利的行使期限,权利的行使限制等方面内容,才能够对其进行全面把握。


  例一:


  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本题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


  首先,我们整理一下这个案例中,甲、乙唱片公司、歌星丙的权利甲作为歌曲《红苹果》的著作权人,享有这个歌曲的著作权,即著作权法第10条包括的所有权利。乙唱片公司是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享有录音作品制作者的权利。丙是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因为篇幅所限,我就将C选项错误的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丙是表演者,表演者权包括《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前两项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后面4项是表演者的财产权。这里就有个区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和表演者的表演者权,我们认为,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包括机械表演加上现场表演表演者的表演者权仅仅包括现场表演。本案中,因为歌星丙唱的音乐已经被刻录成了CD,故某商场将这个CD在营业时间播放,系机械表演,仅仅涉及到歌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而不涉及到表演者的表演者权,某商场仅仅需要获得甲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故C选项中某商场的行为没有侵权,故C选项错误。


  例二:


  2010年3月,甲公司将其研发的一种汽车零部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11年9月公布,2013年7月3日获得专利权并公告。2011年2月,乙公司独立研发出相同零部件后,立即组织生产并于次月起持续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组装汽车。2012年10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销售行为。2015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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