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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hxddli | 发布时间: 2017-12-14 | 18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5  3  1 日起 施行,财政部 1994  6  23 日 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  94)财会字第 24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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