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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些发票的常见问题?
来源: | 作者:hxddli | 发布时间: 2020-04-10 | 1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常生活,人们去购买物品均可开发票,但是所开的发票究竟能不能用呢?这个我们就要格外注意了,哪些放票是不合规的。如果大家看完之后,发现有不合规的发票,您可以退回并要求重新开设正规发票喔!

如何识别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些发票的常见问题?
  一、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二、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


  三、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


  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五、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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