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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被授权后能否修订专利文件?
来源: | 作者:hxddli | 发布时间: 2019-08-19 | 23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本专利法规定有授权后的订正程序,根据日本专利法第126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如果在授权后,发现其专利文件存在问题,需要修改,可以向日本特许厅审查部提出“订正”请求,订正的范围限于“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订正误记误择、解释不明确的记载”。当然,同时规定如果已经处于无效程序,将不允许提出订正程序,因为专利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完成该订正。如果审判部驳回了专利权人的订正请求,专利权人不服时,还可以向东京高等法院起诉。订正后的文本特许厅要重新公告,而且针对订正后的文本,人们仍然可以提出无效请求。


  4.韩国专利法相关规定


  在韩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授权登记日起有3个月异议期。申请人可以用专利订正制度在他人提出异议后,修改自己的专利文件。此外,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具有修改自己专利权利要求的机会,一个是通过订正审判可以对此说明书进行修改,另外一个是通过在无效审判阶段的订正请求可以对此说明书进行修改。


  二、中国专利法相关规定


  下面,我们来看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规定:“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


  单纯从上述规定来看,在中国,专利权人只有在复审程序中才有机会修改原始申请文本,并且只能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但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又存在如下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具体分析和建议


  那么,问题来了,专利权人能否为了修改授权后的权利要求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呢?具体提出无效请求的主体应该是谁呢?什么类型的修改才能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呢?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规定有: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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